




根据教育部和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纪委书记、各研究所(中心)研究生分管所长等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组 长:顾臻 胡富强
副组长:张翔南 杨慧蓉
成 员:盛荣 袁弘 戚建华 应美丹 翁勤洁 王毅 周展
申诉与咨询联系人:杨慧蓉
联系电话: 0571-88208178
联系邮箱:yanghr@zju.edu.cn
学院和各招生方向设置博士生招生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中至少有5名具有本校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和1名研究生德育导师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和主任负责制,学院博士生招生委员会负责国家专项计划考生的材料审核和复试综合考核工作,各招生方向博士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方向考生的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工作。
二、资格审查
由学院招生工作管理人员统一组织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材料预审,考生报考条件及递交材料要求详见药学院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其中外语水平证明最晚需在12月15日前提交)。学院招生工作管理人员将资格审查及预审通过者的报考材料提交各招生方向材料审核专家进行材料审核。报考资格审查和材料预审不通过者,不予进入下一阶段考核。
三、材料审核
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组织材料审核专家组,就考生的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外语水平、学术水平、研究计划和专家推荐意见等方面对考生做出综合评价,按照百分制进行独立打分并在评价表上签名。材料审核成绩总分100分,以专家的平均分计为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
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和招生计划,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主任签名确认后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名单于12月30日前在本学院对外网站进行公示。
四、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包含专业基础知识、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志趣、科学素养等)考核以及体格检查等。
(一)报考资格复查
学院在综合考核前对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组织报考资格复查,每位考生携带核查材料原件和一份材料复印件参加报考资格复查,复查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综合考核。
具体复查内容如下: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1)已获硕士学历或学位人员审查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备案表、硕士学位证书以及电子认证报告。如在国(境)外获得的学位,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审查在线学籍证明及应届硕士毕业资格保证书。
(3)在读博士研究生审查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考核时间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考核时间为每年9-11月(春季入学)和4-5月(秋季入学);第一批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考核时间为报名次年元旦前后;第二批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考核时间为4-5月,具体时间关注学院相关考核通知。
(三)考核形式
综合考核以现场面试形式进行。专业课考核包含在面试中。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考核
复试考核小组综合考查考生外国语运用能力、学科知识运用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以及对本学科前沿领域掌握程度以及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面试过程每生不少于30分钟,其中包含8-10分钟的关于个人学习与研究或工程经历、成果、获奖、研究志向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自述(含1分钟左右英语口语表述)。专业课考核包含在面试中。专家组成员统一标准分别独立打分。考核全程录音录像。
(五)综合成绩核算
综合成绩=综合面试成绩
五、体检
拟录取考生须在浙江大学校医院,或经允许在其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标准参照《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将体检表扫描件于5月15日前发到hzczywj@zju.edu.cn邮箱。
六、拟录取
学院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录取完成后进行公示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具体录取条件如下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学院综合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学院根据考生综合测评情况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体检合格,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除满足以上1-4条件外,还须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应专项计划招生工作要求、相关政策和招生指标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与公示
学院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安排、材料审核情况、综合考核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博士生拟录取名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未经公示的拟录取结果无效。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未参加当年规定时间招生考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调档政审
学院党委负责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印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资格。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