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药学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2/22      信息来源:药学院中文网   |   浏览:4242

一、组织机构

1、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药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纪委书记、各研究所(中心)研究生分管所长组成,对整个招生过程进行组织、监督和指导,负责受理考生申诉和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长:顾臻  胡富强 

副组长:张翔南  杨慧蓉

  员:   盛荣  袁弘  余露山  刘雪松  应美丹  翁勤洁  王毅  

申诉联系人: 杨慧蓉  0571-88208424  yanghr@zju.edu.cn

2、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学院和各研究所(中心)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设主任 1 名,成员中至少有 5 名具有本校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和 1 名研究生德育导师,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规范、公平的材料审核方案和复试方案。学院博士招生委员会负责生物与医药类别非全日制定向考生的材料初审和复试综合考核工作,各研究所(中心)博士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所考生的材料初审和复试综合考核工作。

3、材料初审小组:各博士招生委员会负责成立不少于3名副高职称及以上专家组成的材料初审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负责审核和评价考生的申请材料。

4、复试综合考核小组:各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可根据学科方向的不同,组织若干专家组成复试考核小组,设组长 1 名,由不少于 5 名具有本学科副教授(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组成,且须有 1 名德育导师或党支部书记参加,负责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二、材料初审

(一)  硕博连读

招收春季和秋季入学硕博连读生,由研究生科分别在219223组织报名初审。

(二)普通招考

研究生科负责在招生简章中通知考生在研究生院报名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包括意向导师),并负责考生资格审查。

材料初审小组负责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就考生的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外语水平、学术水平、研究计划和专家推荐意见等方面对考生做出综合评价。每位材料审核专家对本组每份材料进行独立审核并给出评分,分别评出百分制外语成绩和初审成绩

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生源情况,按照一定报录比确定进入复试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即初审通过名单)。通过初审名单以学院网站公布的形式告知考生。

三、复试综合考核

复试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包含专业基础知识、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志趣、科学素养等)考核以及体格检查等。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考核

复试考核小组综合考查考生外国语运用能力、学科知识运用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以及对本学科前沿领域掌握程度以及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面试过程每生不少于30分钟,其中包含10分钟的关于个人学习与研究或工程经历、成果、获奖、研究志向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自述(含1分钟左右英语口语表述)。专业课考核包含在面试中,没有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考生加考10分钟专业基础课(硕博连读申请人员均不需考)。专家组成员按学科方向统一标准分别独立打分,最后分别评出专业基础课(免考考生参考论文质量打分)、专业课复试成绩。考核全程录音录像。

   

各项成绩分数均为百分制。复试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

(三)体检

拟录取考生须在浙江大学校医院,或经允许在其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规定执行。

四、录取

学院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各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将根据招生计划安排、材料审核情况、综合考核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博士生拟录取名单、按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导师。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录取结果进行审核。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已公示内容不得变动;确因特殊情况而发生名单变动的,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未经公示或公示时间不足规定天数的,拟录取结果无效。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未参加学院当年规定时间招生考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申请人对拟录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不影响公示正常进行。如申诉后对拟录取结果有影响的,原公示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学院组织完成政审、调档和签订定向博士生协议书等流程后,向拟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申请人与定向单位之间由合同产生的各类责任关系,由申请人与单位协商处理,与我校无关。所有申请者的录取资格只在2022年有效,应届毕业生在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五、其他

各项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请关注后续通知。

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在任何阶段一经发现,将取消报考资格或复试资格,直至取消录取资格。

本办法由浙江大学药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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