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捐赠接受工作,保护捐赠者和学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支持浙江大学药学院发展的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校友个人都可以自愿向学院捐赠。
第四条 学院设立“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负责讨论决定捐赠相关事项和组织实施,并接受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监督。
第二章 捐赠流程
第五条 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审核。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对于重大捐赠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第六条 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后,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并由校基金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律以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八条 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并上报校基金会。所有捐赠款项一律纳入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专用帐户,并由校基金会出具相关捐赠发票。
第九条 学院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股权、房产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捐赠方填写《浙江大学药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实物)登记表》,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详见《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药学院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条 校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根据捐赠者意愿,在药学院中文网站、发展联络报及校基金会有关出版物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
第十二条 学校基金会将视捐赠数额等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十三条 若捐赠者有其他要求的,由捐赠者与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和校基金会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浙江大学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