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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药学院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8      信息来源:药学院中文网   |   浏览:239

   根据《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使本学院的社会捐赠工作有序进行,规范、科学地管理捐赠资金,充分发挥其功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名称

   为方便药学院开展捐赠资金的管理工作,特设立“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药学院教育基金",以下简称“教育基金”。此基金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下简称校基金会) 下属药学院各项捐赠子基金的总称。

第二条  基金用途

  “教育基金”主要用于促进浙江大学药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支持学院建设、建造和更新教学科研设施;扶植学科、实验室和课程建设;

  (二)支持学院学术交流,资助主办、承办相关学术交流研讨会议及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本学院选派教师和学生出国交流;

  (三)支持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资助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院工作、访问和讲学,资助聘请专兼职人员从事行政工作;

  (四)支持学院开展各类活动,包括学院院庆活动、教职工培训、师生文体活动(包括退休教职工)等;

  (五)支持学院资助、奖励工作,包括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和困难教职工,奖励优秀教职工和优秀学生;

  (六)支持学院校友分会工作;

  (七)资助购置办公用品及差旅食宿等日常办公开支;

  (八)捐赠者指定的其他相关用途。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三条  为保证学院捐赠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学院设立“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由学院相关领导直接负责,指导制定各项子基金的管理办法、决定基金的使用等。

第四条  “教育基金”下属各项子基金成立相应的基金管委会,由相关学院领导、教师代表、捐赠方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负责制订基金募集、资助办法;具体组织、领导学院基金的社会捐赠工作;确定管理和使用基金的原则和办法;发布资助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审议资助项目并对资助结果进行评估及其他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特设秘书,由其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基金的社会捐赠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教育基金”由“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校基金会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院所有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纳入校基金会帐户,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出具收据、颁发证书、会计核算等)。

第九条  “教育基金”下属各项子基金的使用方案由相应的基金管委会和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共同审核制定,报校基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条  “教育基金”下的各项捐赠子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意见,并报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和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管委会向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具体须用于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学院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药学院教育基金办公室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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