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药学院教育基金-百年院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26 · 来源:药学院中文网

 

 

根据《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使本学院的社会捐赠工作有序进行,规范、科学地管理捐赠资金,充分发挥其功效,特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名称

本基金定名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药学院教育基金百年院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院庆基金”。

第二条  基金来源与用途

“院庆基金”由社会各界人士向学院捐赠设立,以支持药学院院庆活动为主要用途,同时也可用于符合药学院教育基金资助范围的各项用途。基金用途需兼顾社会效益和捐赠者意愿。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三条  为保证学院捐赠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学院特成立“药学院百年院庆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决定基金的使用等。

第四条  管委会由学院领导、部分教师代表及捐赠方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管委会负责制订基金募集、资助办法;具体组织、领导本基金的社会捐赠工作;确定管理和使用基金的原则和办法;发布资助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审议资助项目并对资助结果进行评估及其他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为加强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设秘书,由其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基金的社会捐赠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院庆基金”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下简称校基金会)下属药学院教育基金的子基金,统一纳入学院教育基金会及校基金会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校基金会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院所有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进入校基金会帐户,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出具收据、颁发证书、会计核算等)。

第九条  “院庆基金”的使用方案由管委会审核,报学院教育基金会和校基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条  本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向院教育基金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具体须用于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学院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委会协调处理。

浙江大学药学院

2012年9月11日